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书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1.成员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应由董事会从公司董事中委任, 且提名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 成员中的多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提名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
2.提名委员会秘书
公司秘书应为提名委员会秘书。
3.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法定最低成员人数为2名。除提名委员会成员外的其它董事会成员有权出席提名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尽管他们不被计算入法定最低人数。
4.会议的次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于任何时间召开会议。
5.授权
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向雇员索取任何所需的数据。
提名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可以向外索取独立的专业意见, 及在其认为需要时确保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的第三方出席会议。
6.职责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6.1 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 (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幷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2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 并挑选提名有关部门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6.3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6.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 (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 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5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 应该列明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